政策纳谏 | 《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扶持若干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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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关于《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扶持若干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委宣传部研究起草了《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真诚邀请各界人士就《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具体意见请于9月23日(星期一)前以书面形式提供。

电话兼传真:027-82402561

邮箱:whgfb@sina.com

附件: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   

2019年9月16日    

 

 

附件:

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扶持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市动漫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主要表现形式,包含动画片、动漫图书以及基于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的设计、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销售和推广,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经营等。

本规定适用的动漫企业是指以动漫及其衍生产品生产经营为主营业务,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第三条 加快建设武汉“动漫之都”。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开发区将动漫产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从资金、人才、空间等多方面扶持本市动漫产业发展,支持动漫原创开发及与原创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生产经营,支持引导原创动漫形象延伸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延展动漫产业链,增强本市动漫产业整体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通过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后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本市动漫产业发展。  

第四条 支持动漫产业优质内容创作生产。入选中央国家部委动漫扶持计划和首次获得(或入围)重要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的动漫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入选中央宣传部“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中国高校动漫出版孵化计划的作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的作品,给予每部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的动漫作品,给予每部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入围国内、国际具有重要影响的电影节或重大动漫节(含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爵奖、美国奥斯卡奖等电影节,以及中国国际动漫节等动漫节展)竞赛单元奖项的作品,对入围作品每部奖励10万元,获奖作品每部奖励100万元;入围或者获得其他重要影视节奖项(含在国内、国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动漫类影视作品奖项)的,对入围作品每部奖励5万元,获奖作品每部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优质动漫作品丰富传播渠道。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电影院线播出或上映的,对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1-14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原创动画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B站等)首次播出且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国产动画片前三十,按每分钟二维300元、三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进入排名前三,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原创动漫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动漫企业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每部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奖励对象应为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列明的出品单位)。

第六条 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空间载体建设。对重点动漫产业园区建设和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动漫企业、动漫项目给予扶持:

(一)经武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动漫产业园区,相关区(开发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园区建设给予规划引导、土地供给、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支持;对入住重点动漫产业园区的动漫企业制订房租补贴、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专项扶持政策。

(二)动漫企业获科技部、中宣部等部委认定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以动漫及相关产业为主导产业的文化产业园区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其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选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并通过考核认定的,对其运营管理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加大动漫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力度。对动漫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一)鼓励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优质动漫项目,支持采取市场化方式设立动漫及相关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对在本市设立的规模1亿元以上主要面向动漫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本市动漫及相关企业金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基金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动漫企业,根据上年度支付利息总额,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动漫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落实动漫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进口动漫产品的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支持动漫产业开放合作。对经认定的国家动漫企业在本市举办重大动漫节展、参加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等给予扶持:

(一)对经武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重大动漫节展活动,对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本市动漫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和知名动漫节展,按展位费用(含展位租赁费、搭建费、特装费等)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动漫企业经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动漫企业实施的项目经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加强动漫及相关产业人才培养引进: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动漫企业,每吸纳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含本科生、研究生),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新入选国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所在动漫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湖北省“荆楚百优”宣传思想文化青年人才、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3551光谷人才计划”等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所在的动漫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奖励、补助、贴息资金除明确规定由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担外,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规定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受扶持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获得扶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动漫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来源: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官方网站)

 

 

2019年9月17日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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