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东湖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赛道前景广阔、创新能力突出、爆发式成长的独角兽企业,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发展高地,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东湖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东湖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工商、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东湖高新区内的非上市企业;
(二)企业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东湖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
(三)融资主体在境内的企业,其融资主体应东湖高新区内。
(一)种子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8年及以后),估值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的未上市企业。
(二)潜在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不超过9年(2013年及以后),在成立5年之内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或成立5年至9年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的未上市企业。
(三)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2012年及以后),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私募投资,且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的未上市企业。
(一)申报企业填写《东湖高新区独角兽培育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
(二)附件:提供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盖公章);提供2022年审计报告和2022年完税证明;提供获得股权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获得股权投资的投资协议、融资款到账证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盖公章);其它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报时间:2023年8月31日下午5点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次申报只需提交电子版。企业须将申报书及其附件整套材料电子版报发至邮箱:1203971991@qq.com。
(一)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需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三)企业认定为“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联系电话:65563330
附件1:东湖高新区独角兽培育企业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