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关于组织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142号)和省市相关申报通知,为做好东湖高新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及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申请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须按《办法》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企业线上填报地址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并按照本通知列明申报材料和平台要求,在2024年5月14日之前完成填报上传,线上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三)对于已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申请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参与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对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向上推荐。
(四)企业需符合《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要求,相关指标按照《办法》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附件4)执行。其中,对申请复核的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指标不作要求,主要考虑新冠肺炎因素影响。对新申请的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仍需满足“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的指标要求。
(五)企业有关财务数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务请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电子原件,上传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如不一致,将影响申报结果。审计报告中需纳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向上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的;未按照要求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技术支持电话:0571-56137700,简称“培育平台”)更新2023年度企业信息的;未按规定登录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的。
(一)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由区企服局收集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按程序推荐上报省经信厅。
(二)请各申报企业将申请书(附件1)或复核申请书(附件2),按要求盖章后与其他佐证材料(附件3)按顺序胶装成册,书脊处注明申报企业名称,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以及将企业申请书(word格式)、佐证材料(pdf格式)汇总存入光盘中,一并于5月14日前报送至企服局(光谷政务中心7号楼7012),逾期不予受理。
(三)填写申报备案信息表
1. 新申报企业登陆填写《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备案表》;
https://www.wjx.cn/vm/wkkuL2f.aspx#
2. 复核企业登陆填写《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备案登记表》。
https://www.wjx.cn/vm/YbTHhkO.aspx#
(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也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资料即可。如有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假借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有偿服务的,一律视为诈骗。
(五)各园区要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举办线上线下培训班,对此次申报进行免费辅导。东湖高新区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市经信局、区企服局或各园区服务中心。
东湖高新区企业在申报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答疑等,请联系:
企服局:67880565,67880073,67886020
生物办:87205018 未来办:87920297
综保办:86639389 光电园:67886259
服务业园:87888152 智造园:63494982
中心城:65521382
系统问题支持电话:010-87901013、010-87901032、010-87901073
账号问题支持电话:010-12381转9(人工服务)
附件:1. 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2. 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
3. 佐证材料(供参考)
4.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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